關于公布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7-19
來源:三門峽文明網
責任編輯:市文明辦
《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有權對文明促進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即日起,廣大市民可依法投訴舉報身邊的不文明行為,一起做城市文明的參與者、守護者,我市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受理方式進行公布如下:
《三門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執法事項受理機制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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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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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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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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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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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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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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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市衛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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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舉報、政府熱線、日常監督檢查 湖濱區:0398-2862986 靈寶:0398-8860165 義馬:0398-2201690 澠池 :0398-2232296 盧氏:0398-7872985 陜州區:0938-3832093 |
一、案件受理登記 接到舉報投訴時,專線工作人員填寫《投訴舉報案件登記表》,并告知投訴人投訴受理號碼、處理最快期限和處理結果查詢方式。 二、案件調度處理 專線工作人員將案件分派給相關業務科室進行處理。各業務科室要落實處理市民投訴,做到接報及時、受理及時、反饋處理及時,在規定期限內采取積極措施辦復處理結果。 三、案件跟蹤督辦 (一)在規定期限內沒有辦復處理結果的案件,專線工作人員將跟蹤、督辦案件辦理科室加快辦理。 (二)專線工作人員每月將各業務科室處理市民投訴情況進行通報。 (三)專線工作人員不定期對各業務科室處理投訴情況進行檢查、跟蹤、督辦。 四、信息整理和公示 專線工作人員將有關案件的處理情況報送三門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進行公示,投訴人可選擇電話、網上等方式查詢辦理結果。 |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標準: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節: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聽從勸阻的。 處罰標準:處50元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節: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且不聽勸阻的。 處罰標準:處200元罰款。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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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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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10”電話報警或到轄區派出所報警 | 根據《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按照“接處警—調查—處罰前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流程辦理 |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初次違反關于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初次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且不聽勸阻的; 處罰標準:處警告并責令改正。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關于噪聲污染的相關規定,拒不改正的;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不聽勸阻,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標準: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因違反關于噪聲污染的規定被處罰,再次違反關于噪聲污染相關規定的;因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被處罰,再次在公園、廣場、居民區及其周邊打陀螺、甩鞭子的; 處罰標準:處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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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內向外拋擲物品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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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10”電話報警或到轄區派出所報警 | 根據《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按照“接處警—調查—處罰前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流程辦理 |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建筑物、構筑物拋擲物品,被拋擲物品無明顯危險性,未造成他人損失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處罰標準: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建筑物、構筑物拋擲物品,被拋擲物品無明顯危險性,造成他人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上罰款。 處罰標準: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備注: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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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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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110”電話報警或到轄區派出所報警 | 根據《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按照“接處警—調查—處罰前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流程辦理 | 1、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城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并處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置) 2、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2條以上的。 處罰標準:沒收犬只,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后,交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置) 備注: 1、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應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2、對個人處一萬元罰款的,屬重大行政處罰,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3、烈性犬、大型犬種類及體高標準參照《河南省物業管理區域內禁養犬只名錄》(豫公通【2018】252號)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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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攜犬出戶未采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或者在公共樓道、電梯及其他擁擠場所未為犬只佩戴嘴套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犬只。 |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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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9(城建服務熱線)、12345政務熱線平臺 | 1、立案 局數字城管中心對受理的案件、問題進行梳理,對屬于我局管轄區域、管理事項及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登記;對不屬于我局管轄區域、管理事項的,做好記錄并向訴求人進行解釋。上級平臺派遣案件需注明原因進行回退操作。 2、派遣 已立案登記的事項,由局數字城管中心將事項分派至局屬各相關責任部門。 3、處置 各相關責任部門自接到案件任務后,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事項的處置工作。對于在規定時間內無法處理完畢的,及時與局中心進行溝通并提出延期申請。 4、反饋 局屬各相關責任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將處置結果反饋至局中心。 5、督辦 局數字城管中心對即將超期的未完成事項進行及時督促提醒,對短時間內反復發生的重點案件進行跟蹤督辦。 6、核查 局中心根據反饋結果,對案件采取以抽查的形式進行實地核查,對案件處置不到位的進行再次派遣。 7、結案 市12345政務熱線平臺、市本級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派遣的案件,需經市平臺審核通過予以結案。 12319(城建服務熱線)達到案件處置標準方可結案。 對于不符合結案條件的案件,局數字城管中心將再次重新協調、派遣和督辦。 對于暫時無法處理的難點問題,局數字城管中心協調局市容科、執法監督科、法規科等相關科室研究解決。 8、考核評價 局中心將定期根據平臺案件處置情況、責任部門案件辦理情況等數據,依據《三門峽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隊伍工作量化考評實施細則(試行)》,對各責任部門進行考核評價,并將考核結果提交局執法監督科,實施統一獎懲。 |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沒收犬只。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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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未即時清理犬只在公共場所產生的糞便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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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初次違法,經責令逾期未改的,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具有從輕、從重情形的。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1)曾因該違法行為被調查或處理,再次實施該違法行為的;(2)經責令改正后,拒絕采取措施改正的;(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予從重處罰的情形。 處罰標準: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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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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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未落實車輛停放管理責任,造成亂停亂放問題嚴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運營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市公安局
市城管局 |
城管局:按照《關于市區共享單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三政閱 [2020])31號)文件精神,由湖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共享單車管理工作。湖濱區政府要盡快研究出臺共享單車運營服務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總量控制、動態管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市場推出等機制,對未經批準擅自投放共享單車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置。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要積極配合湖濱區政府,開展市區共享單車專項整治,維護交通秩序和市容形象。 | 1、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20輛(含)以下共享單車未停放入停車泊位內,造成亂停亂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運營企業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20輛以上50輛(含)以下共享單車未停放入停車泊位內,造成亂停亂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運營企業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50輛以上共享單車未停放入停車泊位內,造成亂停亂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運營企業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罰款。 |